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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崔说事 发表于 2010-8-29 21:23

婚姻变法

2001年的时候,“一有钱就变坏”的男人成堆冒出来,“二奶”很热点,大奶很生气,于是新《婚姻法》隆重出了台。与旧法相比,新法的核心就是引入了一个“过错方”的概念。规定婚姻破裂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怎么叫过错呢?具体有这么四条: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条中,重婚属于刑事犯罪,3、4条亦可比照刑法中的人身伤害来量刑。既然是刑事诉讼,那么就可以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经济赔偿。也就是说,新《婚姻法》引入的这个“过错方”概念,真正的指向只有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包二奶。然而,包二奶是个很虚的概念。稍微往下赖一赖,那就只是通奸而已,算不上过错,大奶拿不到钱,当然就不满意。这样一来,施法的焦点,就落在了对“同居”的定义上。怎么才能对通奸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精确的市场细分呢?这个,实在是让法官们伤透了脑筋。法律是讲证据的,举个极端的例子:某已婚男性承认三年来天天和一个女同事住在一起,但只是为了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康德唯心主义哲学进行深入批判,从没性交过。这算不算同居呢?
  
   其实,婚姻的法律要件只有在办离婚手续的时候才体现得最清楚,那就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婚姻法只须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即可。如果由着大奶们,把重心放在谁和谁睡觉上,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伤害到孩子和大奶本人。试想,如果大奶赢了官司拿到赔偿,却不要孩子的抚养权,或者二奶生了孩子而男方因为是过错方而被罚了款。这两种情况下,孩子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再者,同居关系界定起来很困难,法官判案时上下其手的空间很大。花心老板和被弃大奶,哪一方更有能力贿赂法官呢?万一花心老板通过行贿逃过了惩罚,他减少对大奶和孩子的赡养支出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他贿赂的成本要转嫁嘛!这种情况下,又是大奶和孩子吃亏。
  
   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婚前公证:如果婚后男方出轨,女方获得双方所有财产,男方净身出户。这个近似于批发性卖淫合同的婚前公证,我们姑且认定它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但问题是,它能为女方背书一个稳定的婚姻吗?首先,这个丈夫结婚第二天,就有了偷攒私房钱的动力;其次,一个暧昧的眼神、一夜偶然的风流、甚至只是几次对女同事的性幻想,如今都会迅速转化为离婚的决心。所以,这个看似能为女方带来稳定感的公证,其实是加大了她被丈夫抛弃的可能,而且离婚的时候,她实际拿到的比她应得的要少(她既得不到赔偿,又损失了丈夫私房钱的一半)。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如果你不能改变交易双方的强弱地位,企图凭借增加交易成本以稳定现状,强者总有办法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弱者一方,造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面。房子也是这样:如果你不能改变房子供不应求的现状就去增加二手房的交易税,二手房价格肯定上升,并且额外成本将全部被转嫁到弱势一方。

小崔说事 发表于 2010-8-29 22:27

为什么女人总是要打扮才出门?
因为美丽的女人总是周围人的焦点。
男人像发现猎物一样去欣赏,
而女人在和其他女人的比较和学习中提高。
从此社会对女人的外形要求越来越苛刻,
而男人却乐得一见,因此屡有红颜薄命鲜花牛粪配。
最终女人只能依靠垄断家务掌管经济来挟持婚姻,
但终归仍无法改变自身情感弱势被动的地位。

那知识女性妄想用法律武器捍卫婚姻么?
法律只能分配利益,感情是靠自己去经营的,
据此女性只有建立多种感情才能扭转自身困局。
不过世俗的东西就是将不合理用定势习惯扭曲为原则,
创造的众多怨妇将不知从何因何而来的规则奉为神明,
那些占到便宜还挥着道德大棒的男人尚不自知,
当然与谁谁发生关系还要经过努力才能建立感情,
深厚的感情才是美好持久并能享用的。

偶见一报道,由感而发,哀叹之余想到每一个人
其实就是自己的上帝,不要被世俗主宰自己更何况
一些——!!

brown_zhou 发表于 2010-8-30 15:42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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